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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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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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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事项 |
| 法定实施主体 |
宁波市教育局 |
| 实际实施主体 |
宁波市教育局 |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处 |
| 受理地点 |
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和义路129号) |
| 咨询电话 |
(0574)87191191 |
| 审批层级 |
市本级终审 |
| 审批关联部门 |
本部门单独审批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教师资格认定费280元/人。
收费依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9]46号) |
| 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文件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
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得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
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
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
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 申报条件 |
依据的条款 |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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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内容 |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a)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b)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
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a)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
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b)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c)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下标准(指
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
(6)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外,其他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
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并经教
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
(7)申请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
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 申报材料 |
依据的条款 |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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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内容 |
(1)申请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工作单位中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
表》一份;
(3)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生还需复印大学读书期间的成绩);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
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10)《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11)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4张。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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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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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和初审→测试和认定→公示和复查→告知和发证。 |
| 批后监管措施 |
日常检查 举报监督 公示 |
| 备注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宁波市行
政服务中心网和宁波教科网上另行通知。 专家测试和认定时间,不计算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