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审批事项: |
港澳商务单位网上备案 |
| * 事项编码: |
30001A03000 |
| * 审批类型: |
服务项目 |
| 许可依据: |
《浙江省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
| 申请条件: |
1、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的所在单位。“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2、个体工商户。
补充:
1、资格复查。单位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的,须进行资格复查: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纳税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有效期届满后1年内不办理资格复查的,将取消其单位登记资格,并收回《资格确认书》。
2、单位因经营等原因,出现经工商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注销、变更法人名称或法人代表等情况的,应及时通知公安出入境管理登记备案部门。
3、填写《浙江省单位登记备案表》时,“单位代码”栏必须准确填写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上的代码;“单位名称”栏必须准确填写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上的机构名称,不得简称。
4、单位派遣人员必须是申请登记备案单位的股东和正式聘用人员,临时聘用或兼职人员不予登记。 |
| 申请材料: |
| 1、提交由法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确认的《浙江省单位登记备案表》 |
| 2、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
| 3、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 4、提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负责办证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
| 5、提交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纳税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免交相关证明) |
|
| 办理流程: |
1、登记备案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需确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的登记手续。
2、办理程序:申请人准备材料——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询问、核对材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资格确认书》 |
| 过程图释: |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 办理期限: |
现场办理 |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收费 |
| 受理部门: |
市、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受理地址: |
市、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 联系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