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窗口申请(满足第9、10项的申请人除外);
2、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3、交符合制证要求的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自带照片者需在大厅拍照点进行人像采集,证件照片为人像采集之照片);
4、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者也可出具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换补领期间可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5、未满16周岁申请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赴台团队旅游的不需提交入台许可证,须提交具有组团资质的旅行社出具的有申请人名字的发票,交提交复印件);
7、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或提交省台办赴台批件(福建、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六省被授权)。
8、经贸活动赴台,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批复原件或者提交省台办赴台批复原件(福建、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六省被授权)。
9、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同意出境的证明;
10、申请人年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可委托代办,被委托人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1、持国台办批件应邀前往台湾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出具省台办的代办人确认单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此种情形由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窗口受理);
12、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换发、补发注意事项: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告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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