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及签注
中国公民前往港澳通行证件办理(定居)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7月22日 09:24

 

项目名称:  中国公民前往港澳通行证件办理(定居)
 受理机构:  宁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授权)
 项目类型:  行政审批
 联系人:  出入境管理局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74-87758210、87758211 办理地点:市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办证窗口
 服务对象:  户口在本市的公民。
 办理时限:  在4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批准,10个工作日内制证完毕。
 办事时间:  周一--周五的工作时间
 收费情况: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元。
 设立依据:  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材料明细: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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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查询:  结果查询点击进入
 常见问题: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监管措施:  举报监督 日常检查
  稿源: 宁波公安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