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中国公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件办理(其他签注) |
受理机构: |
宁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授权)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联系人: |
出入境管理局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0574-87758210、87758211 办理地点:市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办证窗口 |
服务对象: |
1、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
2、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对象
3、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及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
办理时限: |
申请新证15个工作日(不包括途中邮寄时间),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
办事时间: |
周一--周五的工作时间 |
收费情况: |
工本费100元;一次签注一个20元、多次签注每个100元。 |
设立依据: |
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受理条件: |
详见服务对象 |
材料明细: |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窗口申请(满足第10项的申请人除外);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集体户口者也可出具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换补领期间可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台地区申请表》;
4、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同意出境的证明;
5、交符合制证要求的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照片大小:48X33mm头部宽度:21- 24mm头部长度:28- 33mm(自带照片者需在大厅拍照点进行人像采集,证件照片为人像采集之照片);
6、未满16周岁申请人,需由监护人申请,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7、现役军人应由所属驻地受理机关受理,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照片,本人身份证件,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同意出境的证明;
8、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10、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申请人和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其他签注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被委托人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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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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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内地居民赴港澳台地区申请表.doc 样表.rar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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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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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 拼音填写不规范; 2、 申请人忘记签名。 |
监管措施: |
举报监督 日常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