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电子普通护照换、补发 |
受理机构: |
宁波市公安局、各县(市)区公安局(授权)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联系人: |
出入境管理局 |
办理地点: |
市局、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办证窗口 |
服务对象: |
宁波市常住户口居民; 所属部队驻地为宁波地区的军人;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目前暂住在宁波的 |
办理时限: |
15天(不包括途中邮寄及核查时间)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五的工作时间 |
收费情况: |
护照换发200元,护照被盗、损毁补发200元,护照丢失补发400元,加注:20元/注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受理条件: |
护照换发:⑴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⑵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⑶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⑷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护照补发:⑴护照被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⑵护照遗失的;⑶护照被盗的。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对象 |
材料明细: |
1、申请人必须本人前往受理窗口申请;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的复印件。(集体户口者也可出具有效户籍证明,身份证换补领期间应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填写《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申请表背面申请人签名栏请在民警受理时当面签署,学龄前儿童等不具有签名能力的申请人可以不签名;
4、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1张。自带照片者在大厅拍照点进行人像采集,证件照片为人像采集之照片;
5、未满16周岁申请者,需父母双方监护人之一陪同,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及复印件,父母双方在申请表上签名同意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委托书,委托代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6、遗失、被盗或损坏护照需重新补发的,提交遗失、被盗或损坏的书面说明;护照在国外遗失的,须提交驻外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
7、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交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见附件);
8、现役军人应由所属驻地受理机关受理,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9、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户口申报凭证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除外);
10、十六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以采集指纹的除外;十六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11、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构无法判断的,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公安机关换发护照、补采指纹。 |
办理流程: |
领表——填表——数码人像信息采集——复印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领号)——按序到指定窗口交表受理——采集指纹、当面签名——领取受理材料及回执——缴费——领证费——领证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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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