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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初审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月07日 09:39

 

申报方式

网下申报

事项名称

公证员任职初审

事项编号

F0701

事项性质

非许可类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司法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

宁波市司法局

受理地点

宁波市司法局(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47号)

咨询电话

87296183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处

审批层级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审批关联部门

本部门单独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审批程序

申报资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0

  稿源: 市司法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