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资格手续办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16日 08:42

  ●实施主体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依据

  1.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

  2.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6〕60号)

  3.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7号)

  ●办理条件

  1.先补人员: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并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

  补缴年限以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之前取得本市户籍的实际年限为限,最长不超过10年。

  2.先补后延人员:

  经补缴后,预计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能满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提供材料

  1.《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申请表》;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

  4.参保人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

  ●办理流程

  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

  1.17-27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2.41-42号窗口核准补缴资格;

  3.17-27号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已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

  1.41-42号窗口核准补缴资格;

  2.17-27号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承诺时限

  核准补缴资格5个工作日内(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除外)。

  稿源: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