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核准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16日 08:39

 

重要提示:

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版本号:2010版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本指南载述获取该退休资格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电话83865030、效能投诉电话96178。

  注意事项: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核准办理指南

(适用于市属企业)

 

事项名称: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核准
事项编号:F1014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市属原全民、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2楼12-15号窗口 (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夏令)
咨询电话:0574-83865513 83865060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

3:《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甬劳险〔1999〕107号);

4:《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险〔1999〕251号)。


 

获取提前退休工种核准的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手续

获得本部门审

批的必要条件

应1:市属原全民、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应2:经原国家劳动部审批同意或经国家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原国家劳动部批复或备案的对口行业(系统)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种;

应3:工种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条件。

获取提前退休工种核准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书面审查

审批部门应:

1:确认企业性质及所属行业;

2:确认申请的工种为国家部委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

3:对照国家部委文件,确认申报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

4: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12个工作日

 

审批

审批部门应根据书面审查意见或现场调查情况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出具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核准意见书。

3个

工作日

步骤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2楼12至15号窗口:

1:书面申请报告。

2:证明企业性质、所属行业(系统)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确认企业对口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国家部委文件依据;

4:证明提前退休工种岗位运作中的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和劳动强度的相关材料或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工种劳动条件检测报告;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允许其当场更正。

材料齐全符

合规定形式

的当场受理

附录A: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1:《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甬劳险〔1999〕107号)

第一条

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宁波市劳动局认定。

2:《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险〔1999〕251号)第三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认定。县(市)、区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需报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获取提前退休工种核准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四)项: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第二条,在国家新的工种目录尚未公布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除原劳动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我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提前退休。

3:《宁波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险〔1999〕251号)第一条第1项、第2项,第三条第1项、第3项

第一条第1项,经原国家劳动部审批同意的对口行业的工种。第2项,经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原国家劳动部批复或备案的对口行业的工种。

第三条第1项,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劳动行政部门。第3项,对企业申报的特殊工种相关劳动条件需要认定的,企业应报请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到现场对工种的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时间等条件进行测试,并根据实际检测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出具检测报告。

 

附录B:

与获取提前退休工种核准条件相关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等其他依据

一、邮电系统

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能否列为高空作业范围的问题》(〔58〕中劳字6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投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87〕邮部字374号)。

二、交通系统

1:《劳动部复航运系统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58〕中劳办字84号);

2:《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中新字第309号);

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4:《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2〕劳人护14号);

5:《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3〕浙劳人护12号);

6:《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桥梁木工等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5〕浙交476号);

7:《交通部关于同意将船舶电焊工等二十九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交劳字958号);

8:《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87〕船总人1433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税关于同意你总公司所属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普通船员提前退休的批复》(〔89〕交函人劳字252号);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92〕交人劳发663号);

1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系统)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92〕浙交314号);

12:《劳动部关于同意将天津市交通企业汽车维修漆工等五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川的批复》(劳部发〔97〕359号)。

三、水利、电力系统

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157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114号)。

四、林业系统

1:《劳动部复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问题》(〔62〕中劳薪字203号);

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十八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意见的复文》(〔63〕中劳护字49号)。

五、冶金系统

1:《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128号);

2:《冶金工业部关于高温、有害身体健康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及其工龄计算的批文》(〔62〕冶人字第358号);

3:《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9号);

4:《劳动部保护局关于提炼锑、锰工人工龄问题的复函》;

5:《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6:《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74号);

7:《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金劳工字027号)。

六、地质系统

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函》(〔62〕中劳护字134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0号);

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地发214号);

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地发401号);

5:《地质矿产部劳动人事司关于执行地发〔1987〕401号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解答意见》(〔87〕地劳发265号);

6:《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88〕地发276号)。

七、轻工系统

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160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3:《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3〕劳人护3号)

4:《轻工业部1986年6月20日以(86)轻劳字第27号文批准下列工种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86〕轻劳字27号);

5:《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八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28号);

6:《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42号);

7:《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9号);

8:《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八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55号);

9:《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124号)。

八、铁路系统

1:《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82号);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3:《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五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88〕铁劳55号)。

九、建筑系统

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于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12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5〕城劳字611号);

3:《浙江省城乡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92〕浙建人118号);

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92〕建人61号);

5:《浙江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勘测队钻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5〕浙建工162号)。

十、建材系统

1:《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布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2:《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地“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九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十一、化工系统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36号);

2:《化学工业部文件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923号)。

十二、兵工系统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864号);

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97〕劳部发143号)。

十三、机械工业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2:《机械工业部文件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

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杭摩公司摩擦材料操作工等有毒有害工种要求执行提前退休的复函》(〔2000〕22号)。

十四、核工业系统

1:《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3〕劳人护字27号);

2:《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旁字74号);

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地发214号);

4:《核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7〕核劳发40号)。

十五、煤炭工业

1:《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109号);

2:《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115号)。

十六、电子工业系统

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5〕劳人护7号);

2:《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

3:《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五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4:《电子工业部关于电子工业部第十三研究所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电生函字286号);

5:《电子工业部关于国营七八六厂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电生字0866号);

6:《电子工业部关于国营四四○○厂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8〕电生字0867号);

7:《电子工业部关于国营七九五厂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电生字0868号)。

十七、石油工业系统

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4〕劳人护26号);

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714号)。

十八、医药专业

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国药人字271号);

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药用玻璃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9〕药人字65号)。

十九、民航系统

1:《中国民用航空局文件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400号);

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86〕航劳53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部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事宜的函》(〔86〕航调函830号)。

二十、其他

1:《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85号);

2:《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可否批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工作问题的复函》(〔65〕中劳薪字248号);

3:《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工劳护字55号);

4:《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10号);

5:《商业部关于人力装卸搬运工、冷库工退休问题的通知》(〔78〕商计字115号);

6:《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7:《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健康工种及退休问题的意见》(〔81〕物人字360号);

8:《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4〕劳人护38号);

9:《广播电视部关于县能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5〕广发干字298号);

10:《国家地震局关于将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380号);

11:《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批复》(〔88〕外经贸人护字567号);

12:《新闻出版署关于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1250号)。
  稿源: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