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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3.《浙江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浙劳险(1999)218号) 
●登记对象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2.总机构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的外省市驻甬分支机构;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受理办法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根据其地税纳税关系划分: 
纳税关系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企业,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 
纳税关系在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企业,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 
纳税关系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驻甬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级别对应原则确定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桉登记注册地对应原则确定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机构。 
●办理登记须出示的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 
4.开户银行帐号的有效证件(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5.地税登记证。 
出示上述证件(原件)的同时需随带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 
1.登记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窗口领取《宁波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按填表说明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填写; 
2.经工作人员核准后,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和签署审核意见的《宁波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3.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挂在墙上,以备查验。 
●登记受理机构地点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解放南路257号 87290414); 
海曙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顺德路136弄58号晶威大厦三楼、四楼 87451838); 
江东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兴宁路456号1号楼3楼87811379); 
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槐树路106—1号 87666319); 
镇海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城关胜利路112号—2386274601); 
北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北仑区政府行政中心一楼大厅 86784060); 
保税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北仑保税区大厦二楼 86820150); 
大榭开发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大榭开发区农业银行3楼 86765686); 
国家高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江南路599号 87905524); 
东钱湖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东钱湖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88366925); 
鄞州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鄞州钱湖南路578号 88225012)。 
●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变更、注销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单位改变名称、住所(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的,应按规定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3.单位变更经办人、联系电话、地税登记号码等登记事项,应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单位变更开户银行帐号应到所属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单位因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地点的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均应按规定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原社会保险登记; 
5.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在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补办。 
●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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