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转业安置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职务安排偏低的师、团职转业干部管理问题的通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0月13日 15:52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应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浙军转干[1990]1号文件已明确:“师职转业干部属于省委管理;团职转业干部属于市(地)委及同级党委(党组)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现对职务安排偏低的师、团职转业干部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浙军转干[1990]1号文件关于“师职转业干部属于省委管理;团职转业干部属于市(地)委及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规定,凡是有条件直接管理的,尽量直接管起来。

  二、师职转业干部目前不但任省委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所列职务的,委托有关市(地)委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管理。团职转业干部较多的市(地),由市(地)委直接管理有困难的,也可采取委托管理的形式,即:将分配去市(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的团职转业干部,分别委托各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和县(市,区)委管理。凡采用委托管理办法的,师职转业干部由省委组织部通知接受委托的单位,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地)委组织部通知接受委托的单位。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将管理的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定期考察、任免奖惩和离退休等情况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和市(地)委组织部备案。

  三、一九七五年以来没有担任地(厅)级或县(处)级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地(厅)级或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师职由省委组织部发文通知;团职由师(地)委组织部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发文通知。

  四、今后师、团职干部转业,除安排相应职务的以外,省市(地)委组织部和省直单位党委(党组)在安置时,应明确他们享受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稿源: 市人事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