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转业安置
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4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通知》(浙委办[2003]73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责任

  (一)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意义,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二)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和浙委办[2003]73号是解决当前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从解决困难着手,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深入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已经出台的一些办法和措施,要统筹兼顾,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不能乱开口子,避免引起新的矛盾和攀比。

  (三)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原则,确保责任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借这次落实政策的契机,摸清企业军转干部底数,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分析他们的思想动态,并逐个落实政策措施,防止错报和遗漏,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真正落到实处。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政策

  (一)对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身体条件许可,本人有就业要求的,各地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对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和再就业有困难的失业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自愿,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如低于当地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的,从2003年12月起,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

  (四)对已从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如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03年12月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补助到平均水平。

  (五)对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三、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有关措施

  (一)关于资金来源。在职企业军转干部补助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基本养老金补助资金,按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区域划分,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统一解决。

  市属单位的在职企业军转干部补助资金,如需财政协助解决的,由市财政解决。

  市属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三区)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解决。

  (二)关于执行标准。市属和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以下简称五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平均水平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五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为准,其他县(市)区所属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水平以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市本级和五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以市劳动保障局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平均数为准,其他县(市)区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失业保险金数额发给。

  (三)关于办理程序。市属和三区的企业军转干部

  (1)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经本人申请,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办理,在职的企业军转干部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申报,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街道申报。

  (2)对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补助,需要由政府协助解决的,市属单位由主管单位或企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区属企业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定意见核拨补助金,并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至各申报单位,由各申报单位落实发放到人。

  (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补助,经退休前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申报,由社保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4)对企业军转干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生活困难补助,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站负责受理,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对个别军转干部身份不明确的,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确认。

  (四)关于统计问题。为切实掌握全市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情况,各地各单位要在落实文件规定的同时,摸清企业军转干部底数和现状。在市属单位工作、下岗和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原主管单位负责统计,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三区负责统计。其他县(市)、区负责统计所属企业军转干部情况。统计汇总情况报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落实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争取尽早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所作的努力,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和支持国家改革,教育他们顾全大局,遵纪守法,鼓励他们继续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各种言行,带头做好稳定工作。对企业党员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和社区党组织要定期开展组织生活,明确组织要求,增强党性观念。

  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原则,把握政策,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军转干部现状分析和总体情况的掌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军转干部在职生活补助、退休养老金补助、失业生活困难补助和办理提前退休等项工作的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企业军转干部有关经费的及时到位。各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摸清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现状,办好申报手续,切实把解困政策措施落实到户,兑现到人。企业军转干部要如实反映生活困难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稿源: 市人事局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