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
关于做好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才[2010]15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0月22日 10:20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杭州湾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在甬部、省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已经开始,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和《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46号要求,切实做好毕业生报到工作,圆满完成今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及人事代理服务

  (一)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是毕业生接收报到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接收、移交和保管工作。在甬各院校对移交到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毕业生档案,应按要求派专人集中送交,并附带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对已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整理登记,并逐步实行在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上公布。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其档案移交给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

  (二)为方便企事业单位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发文之日起,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通过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服务,单位及毕业生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毕业生来甬求职,可登录“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进入毕业生服务区(或首页毕业生注册),录入个人求职简历,并在网上设置相应密码,申报密码作为用人单位在网上签约申报的依据;

  2、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先到市或区(或开发区)人事部门办理开户手续,取得代理号和初始密码,以代理号作为“用户名”,以密码作为“口令”(单位一旦开户,可随时在网上对该密码进行修改),登录“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进入单位服务区。

  3、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意向后,登录“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进入单位服务区,凭毕业生提供的身份证号和申报密码进行网上签约报批。审核通过后单位或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已盖章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开具《宁波市毕业生就业接收函》(区县代理单位到各区县人才中心开具),然后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宁波市毕业生就业接收函》一并返回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

  4、实行网上申报、签约报批和鉴证后,市人事局不再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以“接收函”代替就业协议鉴证意见。

  (三)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已转到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和已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尚未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对择业期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帮助其办理报到、户口迁移、档案转交等手续。择业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

  (四)到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将人事档案转到我市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服务,并协助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档案转交等手续。对服务期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志愿者,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并在服务期满后的两年待就业期内继续免费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五)到农村或非公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将人事关系和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负责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

  二、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

  (六)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两年择业期内,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当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调整就业去向的,由毕业生户口、档案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七)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调整就业单位的,经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就业关系后,可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就业关系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由原就业单位和新接收单位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直接签署调整意见。

  (八)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次年需调整工作单位的,一律按正常流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其中,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后调整到企业工作的,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录用或调动政策规定办理。

  (九)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调整到宁波市外就业的,由毕业生原就业地或户口、档案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接收地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三、统一毕业生报到及落户办法

  (十)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就业单位报到;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与调整后就业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经原就业地和新就业地人事行政部门签署调整意见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到调整后的就业单位报到。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到就业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外,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在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或聘用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十一)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以前,按规定已办理报到的,携带报到证原件(不慎遗失报到证原件的凭档案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签章的报到证副联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就业协议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单位出具的已报到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办理过调整手续但尚未落户的毕业生,可凭人事行政部门签署调整意见的报到证(人事行政部门调整意见应明确调整后的工作单位名称)、户口迁移证、新单位接收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在本市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未落户的,在毕业次年1月1日后,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十三)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四)户口未迁往就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户口准迁手续,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五)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时,若报到证原件遗失,可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的报到证副联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代替。如就业协议书原件遗失,可以经毕业学校及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代替。如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未落户证明(迁往地和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学校证明等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

  (十六)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具体落户办法按宁波市公安局(甬公户〔1999〕27号)规定办理。

 

  稿源: 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整理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