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
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46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05日 10: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 “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总体安排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安排: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等各项政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健全考核机制,强化就业服务,更加注重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开发,保持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稳定性,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渠道,广泛开展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就业服务,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目标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配置、企业主体的原则,充分合理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积极组织开展“万名毕业生见习计划”,新增见习基地80家,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就业,确保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免费公共服务和就业推荐2次以上,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

  二、“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主要内容

  (一)实施“岗位拓展计划”,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 拓展产业就业岗位。根据《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提出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努力在产业转型、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中,创造更多知识密集型就业机会。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研发中心要更加重视吸纳和储备毕业生人才,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把接收、储备毕业生人才与引进储备紧缺创新人才结合起来。鼓励科研项目的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全方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 拓展企业就业岗位。充分发挥企业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企业用人单位接收、储备毕业生。对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的企业,继续给予社保补贴和下浮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用人负担。对按规定接收派遣宁波生源毕业生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继续给予财政补贴,鼓励中介机构参与促进毕业生就业,拓展就业市场。

  3. 拓展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面向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继续做好定向招取培训到山区海岛任职的教师、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推荐到现代物流企业和平台基地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在培训期间每人每月享受500元的生活补贴,完成2010年定向招取培训任务。

  4. 拓展农村就业岗位。根据《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涉农类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根据《宁波市规范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的意见》要求,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计划,规范科学选聘、培养使用、考核管理、薪酬待遇以及流动转换等方面的管理环节,加大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培养锻炼的力度。

  5.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促进就业。根据《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将按甬政办发[2009]106号要求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工作补助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支出额度按《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实施小额贷款贴息、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创业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1. 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创业意识。要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创业环境,创新服务举措,增强创业指导,加大创业资助力度,在政策上予以创业大学生更大的支持,在舆论上营造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鼓励和支持在甬高校引进KAB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开展创业培训,试点创业教育学分制,开设“创业人才孵化班”,推动更多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用知识用技能自主创业,并探索与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等结合,综合运用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导师、创业基地等手段,壮大创业群体,提升创业层次,引领一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每年评选十佳宁波市大学生“创业新秀”,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强化创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要求,强化各类创业平台对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鼓励各地与国家级大学科技园、高校采取各种方式合作共建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全市研发园区、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基地、服务业产业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各类基地每年新增安排的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基地创业。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建立畅通的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交易渠道。各级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才服务和创业支持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免费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咨询、人事代理、人才招聘、企业形象宣传等服务,切实加强对全市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指导服务。

  3.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要根据甬政办[2009]106号要求,结合《宁波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切实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便利有效的融资渠道。根据《关于支持自主经营鼓励创业发展的意见》要求,放宽高校毕业生、高校学生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创业门槛。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 稳定灵活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甬政办发[2009]106号要求,鼓励毕业生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要继续给予社保补贴,由就业登记地财政按其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的额度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助;并为他们免费提供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免费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实现就业的稳定。

  (三)实施“就业服务与援助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

  1. 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指导。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举办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分专业、分行业、分区域的专场招聘会,扎实开展“人才市场进高校”、“就业服务进高校”等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三个一”服务:送一批就业岗位信息,组织专家开展一次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一本就业手册。加强人才市场、校园市场的对接,建立完善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实现信息对称。逐步建立完善“企业家导师制”、“专业技术人员师徒制”、“首席工人带徒制”、“就业创业成功毕业生示范制”等有效机制,提高岗位对接的成功率。要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依托专家、中介机构、统计调查等手段,全面准确了解毕业生的就业和失业情况、就业稳定性、就业需求变化,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通过举办就业服务周、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实现充分就业。

  2. 做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在甬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各地要根据“万名毕业生(高校学生)见习计划” 和新增见习基地分解的工作目标,抓好落实。进一步健全见习管理制度,提高见习质量,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开设见习登记窗口,完善见习服务。各地要结合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组织一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3. 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要特别重视做好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援助,优先帮助其实现就业。落实困难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困难家庭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等政策。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指定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做好“一对一”的帮扶工作,切实做好托底安置工作。

  三、“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生力军,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资源,直接事关宁波人才强市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的实施,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事关青年长远发展,需要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毕业生人才引进和储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充实和细化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有利于企业有效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工作作为市对县(市)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要继续加强落实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深入推进甬政办发〔2009〕106号等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实施范围,相应提高标准。

  (二)规范组织管理,维护合法权益。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未就业登记等工作。进一步简化毕业生就业报到办法和程序,探索建立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网上鉴证,方便毕业生报到签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认真做好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分类数据清晰、掌握情况全面、工作开展有底。要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各类招聘会的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保障就业权利,实现公平就业。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规定,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权利。

  (四)落实扶持资金,强化各项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支出计划,满足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要特别加强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经济援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的求职补助。

  (五)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就业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高度重视,宣传各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推动就业的成功经验,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诚信教育,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自觉转变就业观念,把自身的发展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引导全社会关心、理解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企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强化服务保障,创造性开展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一○年六月五日

 

  稿源: 宁波·人事编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