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甬人才〔2007〕9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5月22日 09:55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进一步做好宁波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其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为指导,以促进我市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原则, 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动员全市企事业单位承担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社会责任,逐步建立以我市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实习、见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以建设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实践)基地(以下统称见习基地)为主要手段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缓解我市毕业生就业矛盾和压力。同时,进一步拓宽企事业单位选才用才渠道,方便用人单位深入考察了解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改善基层企事业单位人才匮乏状况,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市人事、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宁波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宁波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开展我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认定,制定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方案、年度计划,协调发放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审核确定宁波市级见习基地并对其开展考核。定期在宁波市毕业生就业网等媒体公布全市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的信息,组织开展全市性见习单位、基地和见习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市财政局负责核定每年就业见习工作资金预算,向市人事局划拨见习工作经费,监督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和见习工作经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配合市人事局、财政局具体实施我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做好当地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申报和当地宁波市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考察确定本县(市)区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组织本地生源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三、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对象

  参加我市就业见习的毕业生为具有宁波市户籍,年龄在26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30周岁)以下,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下列对象:

  1、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且已按我市规定进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的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

  2、毕业半年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且已按我市规定进行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的,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的宁波生源毕业生。

  四、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的确定

  1、申报条件。凡关心、重视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有职能部门或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工作;有相对固定的见习场所和接收毕业生见习的软、硬件设备,能提供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经费和相应物质保证,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业内知名度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当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请确定为毕业生见习单位。其中近年来接收实、见习毕业生已达到一定规模,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各方面条件较好,每年能持续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实践岗位20个,见习结束后能够录用见习毕业生比例不低于20%的企事业单位,可申报确定为毕业生见习基地。

  确定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应优先安排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机械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生化医药、钢铁及材料加工、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和家用电器制造等产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2、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和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于每年第二季度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复印件;(3)单位简介或宣传手册(含近年接收毕业生实见习情况介绍);(4)接收未就业毕业生开展见习计划及工作步骤安排。

  3、审核认定。各县(市)区人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发文予以确认,授予县(市)区级毕业生见习单位、见习基地铜牌,并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

  各县(市)区人事局应加强对所属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的检查与指导,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示范效应。并将当地运作成熟的毕业生见习基地,按规定积极向宁波市人事局推荐,申报确定为宁波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宁波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定名为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数量原则上掌握在20家。

  宁波市本级不设见习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向宁波市人事局申报确定为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

  五、就业见习工作的实施

  1、见习岗位信息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宁波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收集,并在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市县人事局工作网站、人才网及其他相关媒体上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开展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和要求等。

  2、见习毕业生报名。符合本通知就业见习要求的我市未就业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窗口提交申请,填写《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资料:(1)身份证、户口簿;(2)《宁波市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3)学历证明。

  3、就业见习供需对接。宁波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或其委托机构应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申请参加见习毕业生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见习服务平台,帮助申请见习的毕业生和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实现供需对接。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接收见习毕业生后应及时填写《未就业宁波生源毕业生见习备案花名册》(附件3),报当地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报宁波市人事局备案。

  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应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明确:(1)见习期限和岗位;(2)见习期生活费、综合保险等见习待遇;(3)见习计划安排;(4)见习单位职责;(5)见习毕业生应遵守的纪律等内容。

  六、就业见习的管理和服务

  1、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非因毕业生本人原因,一般不少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同单位累计不超过1年。

  2、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应共同遵守《就业见习协议书》的各项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完成就业见习任务。见习单位或见习基地不得随意解除与毕业生的见习关系,不得歧视毕业生,不得无故延长见习毕业生的工作时间,不得克扣见习毕业生应得的生活补助。见习毕业生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负责安排见习的人事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参加就业见习的资格;见习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就业见习期满,见习单位或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4),此表可作为毕业生的就业经历和能力证明,以及各人才服务机构推荐他们就业、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单位、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工作情况,如实填写《未就业毕业生见习情况反馈表》(附件5),作为人事部门对见习单位或见习基地的考核评估依据。

  4、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或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为见习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在见习期间被录用的,中止见习活动)。毕业生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5、就业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录用的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继续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创业愿望的,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七、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的考核

  1、我市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挂牌期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授牌人事部门组织考核一次。每年考核合格的基地,三年挂牌期满可继续挂牌。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为考核不合格,由授牌人事部门通报摘牌,并取消其下年度的见习单位或见习基地申请资格:

  (1)无故拒绝接收由宁波市人事局或当地人事部门推荐未就业宁波生源毕业生进入单位、基地工作见习,或连续两年未完成授牌人事部门下达接收毕业生见习计划的;

  (2)故意克扣见习毕业生应得的生活补助,并经查实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见习毕业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就业见习补贴的标准和发放

  1、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应发给不低于当年度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用于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须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属宁波市人事局下达见习计划内,在宁波市级见习基地或市属企事业单位见习的未就业毕业生,由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接收基地或单位也应给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

  2、见习毕业生生活费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基地或见习单位先行垫支,每年12月集中申报一次。由见习单位或基地将接收的未就业我市生源见习毕业生名单、见习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见习毕业生生活费发放表、《未就业宁波生源毕业生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6)一并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同级财政核拨。

  3、市级毕业生见习基地工作经费补贴。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实践基地,完成宁波市人事局下达的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基地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基地在接收就业见习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标准为每接收1名毕业生开展见习每月补贴100元,每家基地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4万元。就业见习工作经费补贴在每年12月由基地填报《未就业宁波生源毕业生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6)和《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4)向宁波市人事局申报,经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核拨。

  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所属毕业生见习基地相应的工作经费补贴。

  九、其他事项

  宁波市本级每年安排300名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局也应根据当地每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开展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计划。

  宁波市本级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

  联系人:人才开发处何为本、张文溪

  联系电话:87186233,87186219;传真:87341955

  Email address:nbrcc@tom.com

  附件:

  1.《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申请表》

  2.《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申请表》

  3.《未就业宁波生源毕业生见习备案花名册》

  4.《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5.《未就业毕业生见习情况反馈表》

  6.《未就业宁波生源毕业生见习补贴申领表》

    (上述附件均可在宁波人事网www.nbrs.gov.cn、宁波毕业生就业网www.nbbys.com下载中心下载)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稿源: 宁波·人事编制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