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自主创业专项贷款具体操作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09:14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专项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2〕153号),明确办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的具体程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专项贷款及贴息、房地产抵押等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办法:
一、对象及用途
专项贷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以下统称借款人)
专项贷款是生产性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劳务等自主创业活动。
二、借款人资格认定
    (一)借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宁波市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证》(其他失业人员还须提供《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提出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人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
    (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机构应仔细核实借款人相关材料,通过社区居委会了解申请人的诚信程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人资格初审,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三)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资格认定工作,将相关材料返还借款人,并向其指明贷款银行。
三、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的相关材料和《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申请资格认定表》向指定的贷款银行提出专项贷款申请,同时按银行要求办理相关授信、抵押、担保等手续。
    (二)贷款银行把放贷回执函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后,如对借款人资格有异议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帮助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
四、贴息补助申办程序
借款人贷款期满,按期还款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直接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填写《自主创业专项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分A、B两类,具体申办程序如下:
    (一)贴息对象或项目符合中央财政补贴条件的,由借款人持《申请表》A类表格并按以下条件向各承贷银行申请贴息:
    1.中央财政对经办微利项目专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借款人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店、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2.本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专项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专项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本市经办行,要向财政部驻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当年专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专项贷款的借款人名单及专项贷款合同复印件、专项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汇总。财政部根据各总行专项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和专员办审核结果,向各总行核拨专项贷款贴息资金。
    3.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专项贷款贴息,由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专项贷款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各县(市)经办行,由市分行汇总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当年专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专项贷款的失业人员名单及专项贷款合同复印件、专项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由本市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
    (二)贴息对象或项目属地方财政贴补条件的,由借款人持《申请表》B类表格、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付息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贴息支付审核手续。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贴息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账户中划转到贴息申请人账户内。
五、房地产抵押办理程序
    (一)工作职责及办理时限
    海曙、江东、江北区房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抵押房屋权属核实;抵押房屋评估。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负责下列工作:受理海曙、江东、江北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核发房屋他项权证。办理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海、北仑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专项贷款,其房地产的权属核实、估值、抵押登记、他项权证核发分别由镇海经济服务中心、北仑区房管处交易中心受理,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办理房地产抵押应出具证件
     办理权属核实、估值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借款人资格认定表、身份证、私章、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屋他项权证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借款人资格认定表、身份证、私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书面意见;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登记申请表。
     (三)各单位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海曙区办理地址:中山西路556号,海曙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联系电话:87249957;
    江东区办理地址:彩虹南路15号,江东区房管处交易租赁科,联系电话:87883387;
    江北区办理地址:环城北路207号,江北区房地产交易所,联系电话:87637793;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地址:解放南路259号房地产大厦,联系电话:87315159;
    镇海区办理地址:沿江路,镇海经济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6294137;
    北仑区办理地址:中河路10号,北仑区房管处交易中心,联系电话:86880760。
     六、要求
    (一)开展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和贴息是鼓励失业人员自强自立、促进其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房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设立受理专窗,公布联系电话,提供自主创业专项贷款的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并简化相关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区、街道(乡、镇)两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受理借款人资格认定时应向借款人详细解释专项贷款的有关政策及申请条件,并协助其准备向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申请贴息的借款人,应帮助其按不同贴息条件填写《申请表》。
    (三)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收到贷款银行放贷回执后应加强对专项贷款者的贷后跟踪管理,并协助相关银行搞好贷款的催收工作,确保贷款真正用于申请人自主创业,尽可能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自2003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建委

二○○三年

 

  稿源: 宁波就业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