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政策
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甬人社发〔2011〕362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月20日 10:30

  3. 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

    4. 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人员。
    5.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上述财政全额补助对象的身份确定以参保(续保)缴费期内为准,其中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人员、社会扶助人员参保后享受财政全额补助的资格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二级及以上残疾人由残联组织审核确认。
    (四)基金构成及用途
    个人缴纳及财政补助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年度)内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补助。
    (五)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市级和各县(市)、区为单位单独核算,分级管理、分级平衡。基金不足支付时由财政负责解决,其中市级和各区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规定执行,各县(市)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市财政对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级风险调剂基金
    逐步实行风险调剂金制度,根据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关于参保缴费办法
    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一)医保年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起止时间统一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即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以起始时间所在年度作为医保年度。
    (二)经办服务职责
    市级和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组织、经办服务等工作。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层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等对象的参保缴费相关业务。
    各类学校负责办理本校在册就读学生的参保缴费等业务,并到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为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等相关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各类学校可到辖区内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等相关手续。
    (三)参保办理
    1.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在参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待遇享受期起始前一天,即8月31日为基准日。
    2. 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各类人员参保时应提供本人户籍登记的身份证号。
    3. 各类参保人员参保办理办法及参保缴费期由市区和各县(市)确定。
    (四)年度内参保补办
    各类人员因各种原因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报的,可在年度中途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待遇享受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下5类人员按下列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不设立待遇等待期,自补办的次月起(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的,设立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1.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选择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中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