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2月01日 09:49
 2.个人账户用途
    (1)当年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年度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2)历年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住院、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用于支付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用于支付部分常用的自费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
    (3)当年个人账户和历年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非处方药发生的费用。
    (4)个人账户购买非处方药办法、历年个人账户支付自费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的具体办法分别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标准中明确。
    (5)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当年账户余额暂停使用,年度结束后转为历年个人账户的,其余额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及相应的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部分常用的自费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和药品费用。
    (四)门诊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
    2.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负。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为:45周岁以下,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员,300元。个人自负段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个人按不同比例承担,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承担比例为:
    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在职职工承担14%,退休人员承担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承担20%。
    3.参保人员在年度内跨年龄段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其门诊医疗费自负段累计额度未达到新年龄段或退休人员自负段额度标准的,按新年龄段或退休人员自负段额度标准执行;已超出的,超出部分不再重新处理。
    4.参保人员持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按出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五)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进行累计计算,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承担。
    2.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同类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该类别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在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类别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
    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包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费用)低于2000元(含)的,起付标准按该医疗机构类别标准减半计算;以后再住院的,按所住类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减去已由个人自负的额度计算。
    3.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的,按下列办法支付:
    (1)3.5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