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甬劳社险〔2008〕278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2月24日 15:10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1档450元/月;2档400元/月;3档350元/月。
    二、女50周岁至55周岁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1档53000元;2档38100元;3档23100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附件。
    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的待遇和缴费标准。
 
附件:市辖各区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附件详见政策法规库-社会保险栏)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