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政策
关于印发《宁波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劳社培〔2004〕208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0:13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再就业培训基地:

  为加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再就业培训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培训更好地服务于就业,现将《宁波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规范再就业培训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和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以下简称《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第二章 再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认定

  第三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在规定的培训对象和办学范围内,组织举办失业人员技能培训班,并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经费补助的培训机构。设立再就业培训基地的条件为: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相应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不以盈利为目的,积极承担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3、具有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4、培训项目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适应失业人员学习的需要;

  5、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

  6、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注重培训质量好和培训后就业率的提高。

  第四条 具备培训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设立再就业培训基地。并提供:

  1、办学单位(培训机构)具有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基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3、申请开展培训项目(在办学许可规定的培训范围内)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各一套;

  4、实施培训项目的师资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原则,审核申请资料,核查办学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认定为再就业培训基地的单位,应明确培训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培训办班程序

  第六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应在组织办班前7天填写《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开班备案表》(见附件二),连同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开班备案手续,经备案机构签署意见后方可组织开班。未经备案及擅自扩大培训项目和培训对象,自行组织招生培训的,不予享受培训经费补助。

  第七条 经同意开班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应按计划开班,并在开学后5天内将《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三)及培训学员的《失业证》报送备案机构确认。备案机构应在培训学员《失业证》的“转业训练记录”栏中注明培训时间、培训专业、学制(课时数)、培训单位,并注盖培训记录章。

  第八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按教学计划在培训结束前5天,应及时将《宁波市再就业培训结业学员考核申报表》(见附件四)、开班备案资料、培训考勤记录、参加考核学员名册,报送开班备案机构。由备案机构签署意见后,按照考培分离原则,委托相关鉴定考核机构组织鉴定考核。

  第四章 培训管理要求

  第九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经开班备案同意培训后,应及时做好开班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培训开班顺利进行。招生宣传内容应符合政策规定,做到客观真实,不得以虚假陈述、蒙骗、误导等手段进行组织宣传。不得采取支付佣金等变相手段,委托中介机构(人)招揽生源。

  第十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在接受失业人员培训报名时,应认真核实学员的真实身份,查验其身份证、《失业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做到人证对应。

  第十一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应按办学条件(场地、设备设施、师资、管理等),编制培训办班计划,做到培训计划切实可行。为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每班次培训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

  第十二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培训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缩减教学计划,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办班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要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对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建立培训考勤制度、师资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对培训学员到课率低于70%的,应暂缓其参加培训结业考核(鉴定),经补课到规定学时后,方可准予其参加考核(鉴定)。

  第五章 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参加技能培训,可按规定标准享受培训费补助和生活费补贴,具体补助标准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在接受失业人员培训报名时,应按规定政策对其培训考核费给予相应减免。再就业培训基地向失业人员收取培训考核费的标准应在低于社会学员同类标准的前提下,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培训实际成本收取,并向培训学员开具正规培训发票。其中培训所需教材费、技能训练工量具、所需工作服等个人实习用品,由再就业培训基地向培训学员按实收取或由培训学员自行购置。

  第十六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在每季末提交培训开班备案资料、考核合格发证名册(证书复印件)、《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合格学员生活费补贴发放表》(见附件五)、《失业证》复印件、培训考核收费依据等材料和经费补助报告向负责经费审批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经费补助申请。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每季末对培训补助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当地培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再就业培训基地要接受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培训班的教学计划、组织管理、培训质量的监管和检查。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督促再就业培训基地及时改正;对发现不按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擅自缩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等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其新开班权利;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再就业培训基地资质,追缴违法所得,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培训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学员投诉机制,接受学员和社会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建立再就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再就业培训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再就业培训基地资质。

  附件:1.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基地申报表

  2.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开班备案表

  3.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4.宁波市再就业培训结业学员考核申报表

  5.宁波市再就业培训合格学员生活费补贴发放表

  

  稿源: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