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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受胁迫产生的婚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7月30日 15:09

 

受理机构:
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 系 人:
联系方法:
0574-87187003,87187032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时限:
办理地址:
市行政审批中心6楼"民政窗口"(老实巷70号)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材料明细: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批准——送达并公告
表格下载:

撤销婚姻申请书.doc

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doc

流 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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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