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政策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9]287号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11月21日 15:09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政策。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各学校招收的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内,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和“择校费必须一次性收取”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降低高中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

  二、规范高中阶段代收费管理。高中阶段代收费包括课本、作业本、开展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等费用。课本费为列入省教育厅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教科书和经省教育厅审定的列入教学配套的必备的音像教材费用;作业本费为教学计划所需的学生作业本用量费用。课本费、作业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按实从严核定。讲义资料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代收费内容,本学期已经收取的由学校退还学生或结转为下学期的代收费。高中阶段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外,各地、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代收费内容。规范代收费后,原代管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稿源: 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办公室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