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宁波市公安局宁波保监局关于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撤离的通告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5月26日 17:23

  为缓解城区道路交通行车难,减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堵塞现象,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倡导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方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物损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机动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

  二、在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高新区城区道路上发生的物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应按本通告的规定进行快速处理快速撤离(以下简称快处快撤)。

  三、发生物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要求进行快速处理,鼓励当事人选择先自行撤离现场后再协商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应当强制撤离;造成道路交通堵塞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四、物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四)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五)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属第(一)至(四)种事故情形的,当事人报警后,可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五、发生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采取手机照相或其他方式设置标记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确认无异议的,按照《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的要求自行填写相关事项,由双方各自留存,在24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就近(或双方约定)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不得对占用道路影响道路交通的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通告》的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为快速处理物损交通事故提供便利条件,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保险机构接到报案时可以口头或短信等方式告知引导当事人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去自行协商处理。

  七、过往交通参与者可以劝说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快处快撤,也可在《物损交通事故见证卡》上签名见证该事故,并有权检举事故当事人不按规定快处快撤等违法行为。

  八、其他县(市)区城区道路物损交通事故的处理可以参照本通告执行。

  宁波市公安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