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政策
关于修改《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1月01日 15:22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本办法有关条款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公安部门”。

  二、第八条修改为:“非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置。”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三轮车、助动自行车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牌照发放办法,由公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作出具体规定。”\par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根据社会管理需要,经省公安部门批准,市、县公安部门可以对有关非机动车辆统一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换发牌证。”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稿源: 宁波公安交管信息网  编辑: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