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问答

  来源:宁波市民政局

  1、火化遗体有什么规定?

  答:火化遗体的规定:火化遗体应当出示死亡证明。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在医疗机构以外死亡的人员,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殡仪馆火化遗体时,应当凭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在火化前,应当查验死亡者的死亡证明、核对遗体后方可进行火化。死亡证明需长期保存。

  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2、哪些少数民族经批准允许土葬?

  答:在本市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撤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人员去世后,提出土葬的,应向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市辖区需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到指定地点埋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就近就地,按指定公墓实行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异地。

  3、建设公墓,应当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答: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4、开办经营性公墓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开办经营性公墓,由筹办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当地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批准机关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能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5、开办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答:开办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由筹办乡村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批,其中市辖区开办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需报市民政局批准,并由批准机关核发《墓地服务许可证》后方能为当地村民提供入葬墓位。

  6、向公墓单位购买坟墓有什么规定?

  答:用户到公墓单位购买坟墓,首先要查看有效证件,即《宁波市公墓经营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次,公墓单位与用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要签订一式三份的《宁波市公墓使用权转让合同》;再次,用户要向公墓单位索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和《公墓墓位使用证书》(免费)。

  7、哪些地方属于“三沿五区”?

  答:“三沿五区”是禁坟区的一部分,是禁坟区中需对已建坟墓逐步予以清理的特定区域的通称。具体是指:沿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海塘、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耕地、林地、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自然保护区。

  “三沿五区”内已建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特殊坟墓(主要指:重点烈士纪念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已普查登记的古墓葬等。)外,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理。

  8、居民举行丧事殡仪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居民举行丧事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殡仪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举行丧事殡仪活动。

  举行宗教丧葬仪式的,必须在经县级以上民族宗教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