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网警工作站  >  法制宣传

情绪上头放“狠话”?扬言违法要“受罪”!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6日 15:11

  人都有“喜怒哀乐”的情绪很多人也有处理情绪的好方法但也有些人情绪上头,就忘了轻重!脑门一热,就不管不顾!殊不知言语上毫无底线的“发狠泄愤”换来的却是“悔恨不已”有些“玩笑”,开不得!有些“狠话”,放不得!

  北京警方对于扬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下面这几个案例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案例一:扬言危害公共安全近日,周某因电话卡注销问题拨打报警电话,扬言若得不到解决就要采取极端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经工作,周某被大兴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扬言放火扰乱公共秩序近日,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扬言不解决其个人需求就进行放火,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经工作,朱某某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扬言对他人进行人身安全威胁近日,姜某某因打车软件支付问题拨打报警电话,扬言威胁不解决其诉求就对民警进行人身伤害。经工作,姜某某被房山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大家的共同维护,个人言行不能法外任性、恣意妄为,遇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任何发表不当言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责任编辑:吴旻]

中国宁波网(宁波甬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1-2020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3020391号-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74-81850000  举报邮箱:nb818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