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国宝被损,不能让故宫“自查自纠”

2011年08月02日 08:55 新京报

  王刚桥/文

  故宫自己规定一个月的上报期限,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事件发生26天后才被迫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很难摆脱“瞒报”(至少是“缓报”)的嫌疑。

  故宫失窃案没有任何人被问责,如今“故宫又出大事了”。

  据央视7月31日报道,故宫博物院当天证实,7月4日,国家一级文物宋代哥窑代表作品“青釉葵瓣口盘”,在进行无损分析测试时候发生文物损坏事件。经过26天的调查认证,故宫初步判断为科研人员失误所致。不过,故宫博物院调查报告还未正式上报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

  此前一天,有网友在微博上曝料:“故宫器物部手续不全,将国家一级品宋代哥窑瓷器出库,不料被工作人员摔碎,故宫一级品一共才1106件。”这条微博在网络上转发者众,网民对故宫的文物管理制度再次提出强烈质疑。

  面对网友曝料,故宫一开始居然还声称“是否属实,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了解”。如果不是受到网络舆论压力的倒逼,想必一个国宝的损坏仍只是极少数人知悉的“秘密”而已。

  故宫文物乃国之公器,故宫博物院只是管理部门,而不是所有权拥有者。国宝损毁,当然要向它的“主人”报告。这种信息公开义务,在理论上不容置喙。在法律上和制度上,更是有着明确要求。依《文物保护法》,文物收藏单位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宝损毁事件一经发生,故宫博物院就应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部门报告或报案。故宫博物院自行开展调查,并不是报案的前置条件,更不能等待自我调查完成后才予报告或报案。因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并不是故宫博物院的职能,相关调查本应交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来进行。

  在《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另一方面,“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规定明确要求,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就应报告,而不是等事件调查结束后再进行报告。故宫博物院文物管理处处长娄玮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在业务工作当中出现的损毁等情况,需要报国家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处理,但没有规定时限。我院鉴于事故原因的复杂性,规定了一个月的时限。”自己规定一个月的期限,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如果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就不可能“自查自纠”。同时,事件发生26天后才被迫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很难摆脱“瞒报”(至少是“缓报”)的嫌疑。

  从“失窃门”到“锦旗门”、“会所门”和时下的“宋瓷受损门”,多少舆情危机的考验,也没能纠正故宫处理公共关系时的被动和失误。鉴于让故宫“自查自纠”已经不可期待,故宫主管部门到了“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时刻了。